山东省广饶县出台两大招商奖励政策
发布日期:2017-05-12

 广饶县鼓励社会化招商奖励十条



第一条对引荐投资项目到我县区域内,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且经项目投资方书面认定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进行奖励。


第二条投资项目是指由县域外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县投资的,并经认定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最新版)鼓励类的新项目。投资项目应属于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高效农业、股权合作或兼并重组、总部经济等方面的项目。



第三条产业转型升级项目。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且实际到位资金达到30%以上的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

第四条战略新兴产业项目。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且实际到位资金达到30%以上的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


第五条现代物流业、旅游、金融服务项目。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且实际到位资金达到30%以上的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


第六条新兴服务业项目。年度新增地方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新增地方贡献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高效农业项目。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且实际到位资金达到30%以上的项目,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



第八条股权合作或兼并重组项目。新引进县外企业与县内企业开展股权合作或兼并重组,且实际到位外来资金达到1亿元以上、占股比例在51%以上的,按年度新增地方贡献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属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的,在以上奖励基础上提高2%。


第九条总部经济。新引进的县外总部企业,年度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年度地方贡献不少于1000万元的,按年度地方贡献的5%予以奖励。



第十条积极创新招商方式,实行委托招商。通过市场化方式,依法确定第三方中介机构,并签订正式合同。具体奖励标准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广饶县招商引资优惠奖励十二条

第一条外来投资者在我县辖区内投资建设或合作重组企业项目,其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须在广饶县范围内。


第二条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新兴产业项目。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且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以上的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最新版)鼓励类的项目企业,分别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3‰、5‰、8‰给予奖励;其中属于世界500强或中国100强的项目企业,在以上奖励基础上提高1‰。



第三条  现代物流业项目。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且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以上的项目企业,分别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3‰、5‰、8‰给予奖励。


第四条  文化旅游项目。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上且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以上的项目企业,分别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3‰、5‰、8‰给予奖励。

第五条金融服务及新兴服务业项目。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且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以上的项目企业,分别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3‰、5‰、8‰给予奖励。


第六条  高效农业项目。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8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且实际到位资金达到50%以上的项目企业,分别按固定资产实际到位资金的3‰、5‰、8‰给予奖励。

第七条  股权合作或兼并重组项目。新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及沪深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与县内企业开展股权合作或兼并重组,股权合作出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且占股比例在51%以上的,资金到位后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兼并资不抵债企业的,在以上奖励基础上提高50万元。

新引进其他县外企业与县内企业开展股权合作或兼并重组,股权合作出资额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且占股比例在51%以上的,资金到位后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兼并资不抵债企业的,在以上奖励基础上提高50万元。

第八条  总部经济。新引进的县外总部企业,年度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年度地方贡献不少于1000万元的,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前2年按当年县中心城区房租平均价格的100%予以补贴、后3年分别按50%予以补贴。



第九条 高管人才奖。符合以上规定的企业,其高级管理技术人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高层次领军人才或团队,每家企业不超过5名,下同)自项目引进年度起,连续3年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的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其外来投资部分产生地方贡献的30%。

第十条  新引进的项目企业,年度新增地方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从当年起连续3年按照年度新增地方贡献的50%、后2年分别按照30%予以奖励。开展股权合作或兼并重组的项目,年度新增地方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从当年起连续5年按照年度新增地方贡献的50%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新引进的县外总部企业,年度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年度地方贡献不少于1000万元的,从当年起连续3年按年度地方贡献的50%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对带动性强、地方贡献大的重点招商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经研究同意后,予以重点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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