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比亚“大撤侨”事件对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启示
发布日期:2011-04-20

在此次利比亚政局发生动乱,我国共从利比亚撤侨近3万人,其效率和规模都得到了国际社会的一致好评。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也为我国企业在“走出去”方面敲响了警钟。

利比亚国内政局的动荡致使我国在当地的几十家中资企业的业务活动无法持续,并导致大规模的人员撤离和后续业务的不确定性。由此而产生的实际和潜在的损失不仅对相关的企业造成了较大的影响,而且也引发了我们对我国企业在外直接投资方面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的关注。本文根据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现状和特点,主要从企业在对外投资中的区位优势选择、当地化策略和政治风险防范的角度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此次利比亚事件给我们的直接教训是,在决定企业投资区位选择的因素方面要考虑两个方面因素:一是在当地投资是否安全;二是能否将区位优势与企业的垄断优势和内部优势很好地结合起来,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要保证投资的安全首先就要保证当地政治和社会环境的稳定,不会出现大的动荡。如果忽视安全因素,从区位优势角度看,我国对利比亚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无疑是正确的选择,而“能源驱动”也是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一个重要特点。在这些方面我们还应当坚定自己的选择。

但是我认为在通过并购方式投资于发达国家的资本和技术密集产业时应当特别慎重。从国际和国内实际情况来看,只有当收购方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或者类似的技术水平时,才能够有效的消化、吸收和发展被购并企业的技术,从而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新的动力。由技术之外的原因而引致的逆向收购其结果都与初衷有很大的距离。在20世纪80年代,由于日元的大幅升值而引发了日本对美国的大规模的企业购并,但大部分投资都没有能够带来预期的收益,甚至遭受了亏损。由于相对于美国来说日本是后起国家,这种投资流向显然与对外直接投资理论不相符。因此,美国经济学家巴格瓦蒂(J.Baghwati)从政治经济分析的角度提出了“补偿投资”(quidproquoinvestment)的概念,认为日本对美国的投资是为了化解美国厂商、工会以及其他利益集团可能游说政府对日本进口产品实施保护的威胁。问题是,即使这种投资能够化解保护威胁,在不具备技术优势,而且美国的劳动成本又比较高的条件下,凭借什么来保证投资项目本身的盈利性?日本的经验告诉我们,对外直接投资必须符合投资理论所揭示的市场经济规律,违反规律就会导致投资的失败。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实践似乎提供了进一步的佐证。有关的分析指出,我国投资于发达国家的企业盈利能力低下。根据调查,目前海外的中资企业1/3发展较好,并获得盈利,1/3处于维持阶段,另外1/3则陷入亏损或处于停业状态,而亏损的企业多集中于发达国家。

几年前我曾根据“补偿投资”的概念提出,我们可以通过这种直接投资来消除或减少美国国内针对中国的贸易保护主义。但可能就是因为难以保证投资的收益而没有引起重视。现在看来似乎具备了一定的条件,一方面,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可以用于满足政策目标的需要;另一方面,从理论上说如果目前的投资损失可以通过未来贸易增加所带来的收益弥补的话,总体利益还是增加的。对一个企业如此,对整个国家也是如此,因为政府可以通过一定的转移支付机制对亏损企业给予必要的补偿。

总而言之,企业“走出去”必须以对外直接投资理论为指导进行理性的投资,遵循比较优势原则,利用企业自身的技术优势合理的选择投资区位,这样才能走得更稳、更远,也更有效益。

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本土化策略

此次我国政府从利比亚的大规模人员撤离行动得到了似乎是一致的好评,但是也反映出一个问题,就是我国对外投资企业在“本土化”策略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所谓的“本土化”就是尽可能的开发和利用当地的资源来满足企业业务的运营需要,包括在当地融资、雇工,以及聘请当地人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等。这样做至少有两方面的必要性。

第一,可以减少意外风险可能造成的人员费用损失。这次我国从利比亚撤离的人员不仅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及家属,而且也包括大量的施工工人。我们的企业特别是工程承包企业,在对外投资中就像是搬家一样,带着资金、设备和人员,而很少参与当地的要素市场,也很少进行业务外包。这是一种落后的投资方式。从现实和趋势看,企业在对外投资中主要掌握的只是核心资源和技术,而将外围产品和业务活动外包给当地的企业,或者利用当地的劳动资源从事生产和管理。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人员负担,在意外情况下也不会产生如此大规模的人员撤离需求。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企业将走出国门,如果不注意企业的本土化,不仅人员费用的损失风险会加大,而且也会给国家造成更大的应对风险的压力。

第二,可以使当地更多的利益相关者从投资中获得直接的好处,并给企业带来长期的回报。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在对外投资中不仅要遵循市场规律,以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且还应当履行社会责任,将企业的发展与当地经济的发展有机结合起来。从利益相关的角度看,对外投资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掠夺性投资,企业仅仅关注自身的利益,而不惜损害社会利益和环境;二类是中性投资,企业因履行社会责任而兼顾自身和社会利益;三类是包容性投资,企业会实现与社会的包容发展,在这种条件下企业的利益与社会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中应当坚决避免掠夺性投资,并向包容性投资方向发展。实现包容性发展的一个途径就是摈弃“搬家式”的对外投资方式,尽可能的与当地融为一体。这不仅可以消除国际社会对我国对外投资的批评和指责,而且可以使东道国,特别是那些发展中国家东道国的政府、合作者和劳动者从投资中获得直接的利益,从而为企业的持续投资和发展提供社会基础。

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政治风险防范

利比亚“撤侨”事件所引发的直接反应就是企业应当在对外直接投资中避免类似的政治风险。政治风险产生的根源十分复杂,主要有:政策不稳定性、民族主义、政局动荡、武装冲突、区域联盟等因素。政治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是非常大的,而且在风险防范上也比较困难,但也不是无所作为。在此,只谈以下几点个人看法。

第一,企业应当强化风险意识,在投资前应当对当地的政治风险进行认真的评估。应当尽量避免到政治不安定、民族主义和宗教情绪比较浓重以及为国际评估机构认为具有潜在政治风险的国家进行投资。对政治风险的评估可以参考国际上较有影响的英国商业环境风险情报所发布的年度“富兰德指数”(FL);国际报告集团编制的月度“国家风险国际指南综合指数”(CPFER);以及由日本公司债券研究所、《欧洲货币》和《机构投资家》每年定期发布的“国家风险等级”等。我国也应当尽早建立专业的投资风险评估机构,以满足国内不断增加的对外直接投资的需要。第二,企业应当尽可能到具有双边投资保护协议的国家去投资,以便使企业的投资得到必要的保护,从而避免政府没收等极端政策变动风险。虽然,随着国际化的不断发展,当前企业所面对的政治风险更多地涉及到企业或投资者经营收入和投资回报,而不是财产所有权。但是宏观政治风险和政局动荡似乎越来越多,因此获得双边投资协定的保护就非常重要。根据商务部的统计,目前我国已经签署了110多个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而且正在与更多的国家就双边投资协定进行谈判。中国与利比亚也在2002年4月签署了《大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双边投资谅解备忘录》。这些协定为我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了财产安全和市场准入的基本保证。

第三,在政治风险的防范上企业还需要进行风险和收益的权衡。政治风险比较高的国家可能投资收益也比较高;通过政治友好关系可以在当地获得更多的投资机会,但同时也承担着更大的政治风险。以利比亚为例,双边经贸和投资关系是在1992年洛克比空难引发西方国家对利比亚的制裁之后快速发展起来的,具有一定的政治背景。随后我国企业获得了大量的政府投资项目,但现在看来卡扎菲之后的新政府是否会继续执行这些项目,或者继续支付工程承包款就有了很大的不确定性,从而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潜在的损失。所以,到友好国家投资也不是没有风险,在投资机会与政治风险之间也必须进行权衡。作者为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