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山东省交易团
省团秋字(2004)4号
关于第96届广交会筹备工作的通知
各市外经贸局,省属有关外经贸企业:
根据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关于第96届广交会组展工作的通知》要求,第96届广交会继续保持两馆两期格局,整体规模和展区设置均不作调整。同时,为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第96届广交会将积极探索市场化改革的新途径,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优化展览秩序。
一、第96届广交会改革内容
(一)组展工作
1、调整流花路展馆一期服装、食品展区一层部分位置不合理的展位位置。
2、从第96届广交会起,编织品展区改为招展,由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负责管理,并按第95届编织品展位数量相应扣减各交易团分配性展位基数。
3、品牌产品展示柜更名为“产品展示柜”,申请范围扩大为当届广交会所有参展企业。
4、根据流花路展馆楼层较高和地段偏后展位的实际情况,第96届按优地优价的原则调整流花路展馆展位费收费标准。
(二)整顿展览秩序
1、加强展位使用管理,优化参展企业质量,遏制违规转让和转租。
(1)完善参展实名制,任何参展单位均须以实际使用者的名义如实进行备案登记,并承担所有相应责任。如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须提前完成备案登记,并在展位楣板上同时列明联营(供货)单位的名称,备查。根据联营(供货)单位参展人员名额规定,随参展企业同来广交会的联营(供货)单位,每一展位限一家;参展企业与联营(供货)单位不得在0.5个展位内共同参展。
参展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任何费用。
联营(供货)单位在参展中如违反广交会有关规定的,由所属展位备案登记参展企业承担所有责任。
(2)加大现场监督,加大查处和处罚力度。第96届广交会期间,由大会业务办牵头组织各有关方面共同开展对所有展位的全面检查。如果展位检查中发现未进行备案登记,或实际参展与备案登记不符的单位,或参展企业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其他费用,无论其手续是否齐全,一律视作展位违规转让或转租(卖)。一旦确认展位违规转让或转(租)卖的,对该展位立即进行清场处理,取消其备案登记参展企业从当届起连续六届的参展资格,并将其计入违规名单。
(3)为落实展位管理负责制和参展实名制,明确广交会各方展位使用及管理责任,第96届广交会各组团/招展单位须层层签定展位使用责任书,即外贸中心与各交易团、商会/协会签定责任书,各交易团、商会/协会与参展企业签定责任书。
2、加强参展展品管理,规范展品参展秩序。
(1)按照广交会参展展品的有关规定,参展企业须在相应展区摆放相应展品,如参展商品不符合《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目录》规定范围,均视为违规摆放。第96届期间,各商会将重点清查混摆展品,一经查处,将取消参展企业连续两届参展资格,对性质严重的永久取消其参展资格。
(2)实行展品网上登记制度。参展企业须提前在广交会网站上对照《参展展品目录》选择登记,并按照登记展品参展。
3、优化布展。从第96届起,对特装布展施工单位实行资质认证,有关认证评审办法及本届入选单位名单可在广交会网站(www.cantonfair.org.cn)查询。凡未获资质认证者,一律不得在广交会承接或进行特装布展施工。广交会审图组一律不接受未通过资质认证的特装布展施工单位报图。
二、省交易团筹展工作安排
(一)按照大会的统一安排,我省第96届广交会分配性展位方案(扣除编织品展位数量)基本维持上届不变。省团根据各单位提报的调整方案,对部分展区结构进行了微调,现将调整后的方案下达给你们(见附件1);各类保证性展位和招展展位分配方案也已确定(见附件2、3)。请各单位于9月10日前将所有参展企业名单通过山东贸发网(www.sd-trade.gov.cn)的“广交会会务管理系统”上报省交易团,系统使用的有关事项见附件4。
(二)各单位要对所属参展企业和展位使用加强管理。
1、各单位应及时向所属参展企业传达大会和省交易团的有关管理规定,督促所有参展企业严格按照《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规定》(见附件5)参展,并在广交会期间积极配合展位检查组做好现场检查(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检查办法见附件6)。
2、参展企业如有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须在9月10日前,将《参展企业备案资料项目表》(格式见附件7)报省交易团,超过时限,大会将不接受申报。
3、《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责任书》(见附件8)须由企业签字盖章,经各市外经贸局和集团公司审核盖章后报省交易团。分配性展位(含省内保证性)的责任书须一式四份于9月20日前报省交易团;其他省属企业一式三份直接报省交易团。责任书经交易团签字盖章后,参展企业、市外经贸局(集团公司)、省交易团、大会业务办各持一份,备查。
招展展位和名优新特类保证性展位的责任书应另行分展区填写,有关通知另发。
(三)加强展品管理,杜绝展品混摆。《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目录》已在广交会网站(www.cantonfair.org.cn)公布,各单位须按照《目录》要求确定各展区参展企业,并通知企业于9月28日前在上述网站完成展品备案登记,逾期不做备案的,将取消本届参展资格。
(四)省交易团将对违规使用展位和混摆展品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除按照大会统一规定取消一定时期的参展资格外,还将相应扣减所在市或省属集团公司的分配性展位基数。
(五)为进一步改进办证工作,提高效率,方便管理,自96届广交会起,参展商证照片和身份证扫描工作交由市外经贸局及省属公司负责,具体操作程序见附件9。
虽然第96届广交会总体格局不变,但组展工作上的一些变动也给组织筹备带来了很大压力,需要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请各单位务必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各项工作。
省交易团联系人:王红、王聪玲
电话:0531-6163525,6163562
传真:6033141
会务工作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532-3866252 传真:3872235
办证工作联系人:袁明
电话:6089008 传真:6085400
E-mail:wangh411@vip.sina.com
附件1:第96届广交会分配性展位方案(另发)
附件2:第96届广交会招展展位方案(另发)
附件3:第96届广交会保证性展位方案(另发)
附件4:广交会会务管理系统使用说明
附件5: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规定
附件6: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检查办法
附件7:参展企业备案资料项目表
附件8: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责任书(另发)
附件9: 参展商证照片、身份证扫描程序(另发)
附件10:关于展样品搬运服务管理的补充规定(另发)
附件11:第96届广交会产品展示柜申请汇总表(另发)
二○○四年九月一日
附件4
广交会会务管理程序使用说明
(各市外经贸局、省属公司用户使用)
一 、各市外经贸局、省属公司上报展位分配方案
登陆山东贸发网(sd-trade.gov.cn),进入展会业务,点击“广交会”栏目,可进入广交会会务管理系统。
点击“上报展位分配方案“条目,进入“上报展位分配方案“页面。
1 【排序】:点击列标题可按此列升序排序,再次点击列标题可按此列降序排序。
2 【增加展区展位申请】:点击“添加“按钮,进入“参展企业信息填加及展区展位申请”页面。按要求添加信息,其中带*的为必填项。
3 【修改展区展位申请】:点击状态为“待审核“的参展企业名称,进入修改展区摊位申请页面。按要求修改信息,其中带*的为必添项。
4 【查看展区展位申请】:点击状态为“通过审核“的参展企业名称,进入查看展区摊位申请页面。
5 【删除展区展位申请】:选中删除列的选择框,点击“删除“按钮。即可删除选中的展区展位申请。
6 【按展区打印】:点击“按展区打印“按钮,弹出选择打印纪录数的页面,填写要打印的纪录数,按确定按钮,进入打印页面,即可打印纪录。
附件5
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规定
一、广交会展位仅限经资格审查、复核和备案的参展单位使用。展位实际使用单位须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单位及联营(供货)单位一致。任何参展单位均须以实际使用者的名义如实进行备案登记,并承担所有相应责任。
(一)凡总公司直属子公司使用广交会展位的,须以该子公司名义直接进行备案登记;总公司已交纳商会会员费的,其直属子公司参展不必再交纳会员费。如仍以总公司名义备案登记的,与该展位关联的一切责任概由该总公司承担。
(二)如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须于3(9)月10日前提前完成备案登记,并在展位楣板上同时列明联营(供货)单位的名称,备查。
参展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任何费用。
联营(供货)单位在参展中如违反广交会有关规定的,由所属展位备案登记参展企业承担所有责任。
(三)交易团、商会(协会)在下达分配及招展展位时,要向参展企业明确只供企业自用、严禁转让或转租(卖)。
二、严禁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凡属展位实际使用单位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单位或联营(供货)单位不一致,均视同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包括:
(一)以非参展单位的名义对外签约;
(二)在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单位或非联营(供货)单位名称的名片、产品目录、展品或物品;
(三)以任何其他方式将展位转让、转授、分包、分租给非参展单位或联营(供货)单位的第三方使用;
(四)参展企业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其他费用;
(五)其他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行为。
三、各交易团、各商会(协会)、各参展单位要对所属展位的使用加强管理。
(一)各交易团、商会(协会)负责与其所安排的全部参展企业签订《广交会展位使用责任书》,并随《参展手册》回执一并寄送至外贸中心交易会工作处(详见手册回执内页)。
(二)所有展位须指定1名展位负责人。
1.展位负责人须是该展位参展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并办理参展商证,可由业务人员兼展位负责人。展位负责人须坚守岗位,在正常工作时间不允许擅自离馆,并有义务向检查单位说明展位使用情况。
2.不同的展位须指定不同的展位负责人,即每个展位负责人只能负责一个展位。
3.参展单位于3(9)月20日前向交易团通过《参展手册》回执的形式报展位负责人(包括姓名、所在单位及部门、所负责的展位号等)。如变更展位负责人,须提前报交易团。各交易团于3(9)月25日前将展位负责人情况录入备案系统,并于3(9)月30日前通过汇总《参展手册》回执的形式将展位负责人情况报外贸中心交易会工作处备案。
对未报、虚报、假报展位负责人及未按要求办理展位负责人变更手续的单位,视同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三)随参展企业同来广交会的联营(供货)单位,每一展位限一家;参展企业与联营(供货)单位不得在0.5个展位内共同参展。
(四)参展企业不得遮盖楣板上联营(供货)单位的标识或不按大会规定摆放参展证明牌。
四、对违规使用展位的单位,作如下处理:
(一)当日闭馆期间即对违规展位进行清场。
(二)没收有关参展证件。
(三)处罚结果对外公布,并在《广交会通讯》上通报。
(四)展位违规转让或转租(卖)的,取消该备案登记参展企业从当届起连续六届的参展资格,并将其记入违规名单。
五、广交会期间,由广交会业务办牵头组织,大会政工办具体实施广交会展位使用的检查。由大会政工办牵头、会同大会业务办、大会保卫办、商会及交易团代表共同组成的检查组负责对所有展位的全面检查。大会业务办负责对违规使用展位的单位进行处理。
六、广交会设置投诉举报专线电话(电话号码:020-26087777),对经查实认定的举报,视情况对举报者予以表扬和有关奖励。
附件6
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检查办法
根据商务部关于整顿广交会展览秩序,加强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的要求,结合广交会现行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在修订原有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一、展位使用检查的机构组织
广交会展位使用的检查由大会业务办牵头组织,由大会政工办具体实施。
(一)琶洲展馆和流花路展馆各设3个展位检查组。每组由大会政工办、保卫办、商会代表以及交易团代表各1人,共4人组成。大会政工办人员任组长。六商会各选1人,江苏、广东、浙江、福建、重庆和安徽交易团各选1人分别作为各组的商会和交易团代表。
(二)各有关方面须选派经培训熟悉展位分配方法、程序和有关规定的人员参加检查组的工作。检查组工作人员每届需固定专职,不得临时变动或抽回。
(三)大会业务办、政工办于10月13日上午9时在流花路展馆1号馆四楼8号会议室召开检查组全体成员会议,就有关事项和基本知识进行布置及培训,并由大会领导做工作动员。10月15日开始检查工作。
二、展位使用检查内容
(一)广交会展位仅限经资格审查、复核和备案的参展单位及联营(供货)单位使用。展位实际使用单位必须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单位及联营(供货)单位相一致。
(二)参展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任何费用。
(三)随参展企业同来广交会的联营(供货)单位,每一展位限一家;参展企业与联营(供货)单位不得在0.5个展位内共同参展。
三、检查方法和违规使用展位的认定
(一)检查方法
1、各组分区域负责对两馆两期的全部展位进行拉网式的全面检查,每组在6天展期内负责检查约2300个展位;
2、突击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对已经检查过的展位可不预先通知,由组长临时决定再重新复查;
3、交叉检查。例如对由甲商会负责招展的某展区,由其他商会代表参加的检查组负责检查;
4、发现违规使用展位的,检查组须填写《广交会展位使用检查纪录表》,小组各成员均须在表上签名。各成员一致同意的,可认定该展位违规;各成员间对展位是否违规意见不一致的,由大会业务办复议确定;
5、展位检查不得干扰正常洽谈。如发现展位违规使用,应避免在展览现场与违规单位纠缠。一切处罚在大会业务办发文认定后即生效。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违规使用展位:
1、以非参展单位的名义对外签约;
2、在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单位或非联营(供货)单位名称的名片、产品目录、展品或物品;
3、以任何其他方式将展位转让、转授、分包、分租给非参展单位或联营(供货)单位的第三方使用;
4、参展企业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其他费用;
5、遮盖楣板上联营(供货)单位的标识或不按大会规定摆放参展证明牌,被检查组口头警告两次后不予更正而被再次发现的;
6、其他违反大会展位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以上1-4项可即时直接认定为展位违规转让或转(租)卖。
四、对违规使用展位的参展单位的处理。
每日下午4时,各组将检查情况及违规展位的检查记录交大会业务办,由大会业务办负责对违规参展单位进行处理。
(一)一旦确认展位违规使用的,由大会业务办下达通知,大会保卫办及两馆现场服务指挥部于当晚闭馆期间对该展位进行清场,没收相关参展证件,相关交易团及违规企业负责于当晚撤走展位上的展品。
(二)处罚结果对外公布,并在《广交会通讯》上通报。
(三)展位违规转让或转(租)卖的,取消该备案登记参展企业从当届起连续六届的参展资格,并将其记入违规名单。
五、广交会设置投诉举报专线电话(电话号码:020-26087777),对经查实认定的举报,视情况对举报者予以表扬和有关奖励。
六、本方法自第96届广交会开始启用。以往有关办法如与本办法相抵触,一律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广交会业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7
参展企业备案资料项目表
带*号为必填项目
*企业中文名称
*企业英文名称
*企业中文地址
*企业英文地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企业联系人 邮政编码
*企业属性 □国有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 □其他企业
*企业类型 □生产企业 □外贸企业 □工贸企业 □科研院所
*企业进出口代码 *海关代码(10位)
*广交会编码 *联系电话:(0086)+
企业传真:(0086)+ 电子邮箱
企业网址
机电商会会员号 食品土畜商会会员号
纺织品商会会员号 医药保健商会会员号
五矿化工商会会员号 轻工工艺商会会员号
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员号
展位分配情况
展区名称 展位号 展位面积 展位数量 展位属性 展位负责人
如有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请填写
展区名称 展位号
联营(供货)单位中文名称
联营(供货)单位英文名称
联营(供货)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联营(供货)单位法定代表人
联营(供货)单位展位负责人
*展位分配情况须填写
*广交会编码沿用上届编码,新参展单位的编码,由各交易团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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